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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平台常推出不同的行銷方案,如果沒有預先通知出版社,可能造成出版社權益受損,出版社該如何防範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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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平台為了促銷電子書,有可能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書,而未告知出版社,這種種行銷是否會侵害出版社的權益,要分不同情形來看:

(1)如果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的合約中只有籠統地規定平台可以銷售電子書,或者僅簡單約定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授權給平台行使,而未就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加以約定,那麼平台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書,只要沒有超越「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的範圍,解釋上很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此時平台可能認為並不須將其行銷方案告知出版社。

(2)如果合約中有對於電子書的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加以明確約定,例如限定採每次下載收費的銷售模式,明定不可免費提供電子書、不可提供超出一定比例之試閱內容等等,則那麼平台行銷電子書的方式只要超越上述約定或者違反上述限制,即可能構成侵權及違約。當然如果平台未經授權即擅自改變電子書的內容,或者擅自翻成外文或錄製語音版,當然更是涉及構成侵害著作權。

 

因此平台推出各種行銷方案而未告知出版社,是否會侵害出版社的權益,基本上要看合約中對於平台銷售電子書的範圍和方式規範至何等程度。如果合約規範越細、限制越多,平台任意行銷的空間就越小;凡是超出授權範圍或者違反授權限制的行銷,都必須另外取得出版社授權,否則就會構成違約及侵權。而如果規範越籠統、限制越少,平台任意行銷的空間就越大;只要不和合約目的牴觸(例如大量免費提供電子書),都可能被認定非違約也不構成侵權。出版社若擔心平台隨意促銷電子書而損及權益,除了最好在合約中對於平台銷售電子書的範圍和方式加以仔細地規範外,也可以明定平台以電子書從事任何行銷前必須先取得出版社同意。

 

不過,嚴格限制電子書的行銷方式,有的平台可能難以接受。而且如同傳統紙本書一樣,平台為行銷電子書,常需利用電子書少量內容在網路上或其他媒體上打廣告、吸引消費者。此種利用行為由於係為了促銷電子書,與合約目的及出版社的利益一致,僅利用少量內容又不至於妨礙電子書的銷售,即使合約未有明文規定,原本就可能被認定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一般來說也可能不會構成違約或侵權。此種行銷方式應該是可以容許的,大部分之授權合約中也會加以明文規範,並且把容許擷取電子書進行廣告促銷的比例加以限定,一般多比照紙本書之情形,以不超過電子書內容的10%最為常見。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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