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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如何降低電子書被盜版侵權的風險?

A

電子書由於性質上極容易被複製及傳輸,複製的成本低,且傳輸之速度及範圍大,很容易被盜版。因此需要研發保護數位著作權及防範盜版的機制和措施,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DRM)。DRM分為「權利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簡稱RMI)和「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s)兩大部分:

(1)「權利管理資訊」係指用以確認著作來源和權利歸屬的電子資訊,我國著作權法稱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例如在電子書上以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標示著作人或著作權人之姓名。

(2)「科技保護措施」係指防止未經授權而接觸(進入)著作的措施(Access Control Measure)以及防止未經授權而複製著作的措施(Copy Control Measure),我國著作權法統稱為「防盜拷措施」(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防止進入的措施例如:透過帳號及密碼才能登入平台、電腦軟體須輸入序號才能安裝、電子書予以加密、數位節目予以鎖碼等。防止複製的措施例如:電子檔設定為不能使用鍵盤及滑鼠右鍵加以複製、或者藉由特製之閱讀軟體加以限制、影音光碟植入特殊格式而無法用一般的機器加以拷貝等。

 

著作權人或平台所設定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任何人不可擅自移除或變更,違反者會有刑事責任,若因而造成著作權人受有損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人或平台所設定的「防止進入措施」,任何人不可擅自破解、破壞或規避而接觸著作,否則若因而造成著作權人受有損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且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含防止進入措施及防止複製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者會有刑事責任。

電子書標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可以表彰權利並具有推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等之法律效力(參照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讓企圖盜版的人有所顧忌。採取「防盜拷措施」雖未必能百分之百防止電子書遭到擅自閱讀、下載、複製,但在大多數情形還是有防止盜版的功效。因此,許多平台本來就有採取某些防盜拷措施,出版社也可以在合約中明文要求平台必須採取「符合當前科技水準」的防盜拷措施,防止客戶為超出授權範圍之使用以及限制未經授權之人擅自接觸、閱讀、下載電子書。合約中並可約定如果因為平台怠於採取防盜拷措施,或者平台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有瑕疵、疏漏而導致電子書遭到非法接觸、下載或複製,出版社可以要求平台暫停發行電子書,直到平台完成防盜拷措施的修補、改進或更新才能重新上架,以保障出版社著作權益。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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