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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出版社將內容授權平台,若無其他約定,該平台可以逕行提供加值服務嗎?例如平台商若將出版社的電子書文字轉成語音,是否還要向作者取得語音授權才可以?平台將文字轉製成語音檔時擁有什麼權利?可以把語音再轉授權嗎?

A

電子書平台對於購買之消費者,除了通常提供電子書之檢索、閱讀及下載外,為了提供消費者多樣化的服務,常會對電子書進行所謂的加值利用,讓消費者感受獲得更有價值的服務。所謂加值利用,可大致分成兩大類:

(一)提供未改變電子書的內容和型態之功能或服務。例如:提供可讓讀者標示重點、畫線或做心得筆記的功能或欄位,或者讓某些字詞具有超連結或者字義解釋查詢功能。

(二)提供改變電子書的內容或型態之功能或服務。例如把電子書文字加以改寫(濃縮或擴充),或者把文字轉成語音而提供語言版電子書,又或者將某些含有圖文之繪本書籍以flash或其他軟體改變成類似動畫之動態圖案。

 

在上述(一)的情形,通常是利用閱讀軟體來提供消費者額外或附加之功能服務,由於沒有改變電子書的內容和型態,就原著而言,仍只是提供原內容之閱讀及下載,解釋上並沒有超越出版社對平台之著作權授權範圍,也就是重製及公開傳輸電子書內容。所以只要合約沒有特別禁止,平台不須經過出版社授權就可以進行這類加值利用。當然,如果出版社不希望平台從事任何加值利用,即使如此類沒有改變內容也不行,那麼最好在合約中加以明定,以杜爭議。

 

 在上述(二)的情形,例如把電子書文字加以濃縮或擴充,或作其他方式的改寫,改變了電子書的內容,必須經過出版社授權,否則可能侵害電子書的改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時還有可能侵害作者的禁止不當修改權(又稱同一性保持權或禁止醜化權,可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而如果平台是把文字版電子書轉成語音版電子書且放在平台上供消費者下載,雖然實質內容沒有改變,但語音版已改變了著作呈現的型態,超出原出版社授權重製之範圍,此時視情形可能涉及侵害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改作權」或者構成超出原「重製權」授權利用範圍之侵害。因此,必須另外取得出版社授權,否則可能會構成侵權。

 

假設平台在出版社之同意授權下,把文字電子書轉成語音電子書,則此平台所製作之語音檔會不會有獨立權利,必須看其製作語音是否屬於改作之創作行為。如果平台是找人以生動的聲音來錄製語音,此可能是改作,平台就該錄製好的語音檔會產生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著作權。此時,如同將外文翻譯成中文衍生著作一樣(請參照Q2),平台可以就其改作而成之語音錄音檔(但不可及於原著)授權他人利用,但該欲利用語音檔之他人,仍然必須同時另取得原著著作權人之雙重授權,始可利用。另一情形是,如果平台只是利用軟體直接機械性地將文字檔轉成語音檔,則此時應不涉及人類情感之表達創作,只是一對一的將文字轉換成語音,屬於一種對原著之複製行為,不是創作行為。因此平台所轉製而成的語音檔仍是原著之重製物而已,不會產生新的著作,電子書內容的著作權仍屬出版社或作者所有,也不能說平台擁有「語音檔的著作權」。此時,平台如未另取得原著著作權人授權,自然也無權將該其未享有著作權之語音檔再轉授權他人從事複製或公開傳輸等利用,否則將對原著作權人構成侵害。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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