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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不同語言版本的電子書如何授權?如果出版社提供中文繁體內容,由平台轉換成中文簡體,誰擁有簡體版本的著作權?出版社可以把簡體版本轉授權其他平台嗎?


A:
電子書和紙本書一樣,可以劃分成不同的語言版本來授權。例如把中文版授權予甲平台,英文版本授權給乙平台;又如中文版本可以再劃分成中文繁體版和中文簡體版,把中文繁體版授權給丙平台,把中文簡體版授權給丁平台,當然也可以把中文繁體版和簡體版同時授權給同一平台。這些不同語言版本的劃分授權都可以在合約中明訂。尤其授權中文版時,到底是限於中文繁體版或者限於中文簡體版,或者中文繁體版和簡體版都包括,必須明確規定,以免發生爭議。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假設合約只寫中文版,而平台位於台灣地區,可能會推定只授權繁體版,若平台位於大陸地區,則可能會推定只授權簡體版。不過為避免日後爭議,還是明確約定較妥。

出版社如果把中文著作授權平台自行翻譯並發行外文版時,授權範圍包含了重製權和翻譯權,因為外文版需要翻譯,而翻譯屬於一種「改作」之創作行為。所以翻譯著作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享有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之)著作權(請參照Q2.)。平台自行或聘人把中文譯成外文,該外文版之著作權通常視雙方契約約定而由平台或平台所委託的譯者享有。然而,如果出版社把中文繁體版授權平台發行中文簡體版時,平台並沒有從事翻譯,而只是把繁體字轉換成簡體字,純粹是不同字體的轉換,是一對一的關係,不是創作行為。如果沒有創作行為,則簡體版仍然是繁體版的一種複製,不是繁體版的衍生創作。因此平台所轉換而成的簡體版不能產生新的著作,簡體版本身並沒有新的「著作權」,該中文著作的著作權仍然在出版社或作者手上,平台只是被出版社授予發行電子書的中文簡體版的權利而已,並不能說平台擁有「簡體版的著作權」。至於出版社能否把中文簡體版再授權其他平台,那就得看出版社授予平台發行簡體版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如果出版社是對平台專屬授權,那麼在授權期間內出版社不能把同一權利再授予其他平台。但如果出版社僅對平台非專屬授權,那麼在授權期間內出版社自然可以把同一權利再授予其他平台。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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