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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出版社在與平台簽訂電子書銷售合約時,可授權銷售地區應該是寫全世界?還是可以寫僅限台灣/大陸地區?應該要怎麼規範較好?

A

如果是單純燒錄或儲存於特定電子書閱讀器或光碟等載具內之內建型電子書,由於著作內容和載體已經緊密結合為一,而該內建型電子載具是有形之物,其製作、發行、銷售、運輸、交付,都須在真實的物理空間進行,和傳統紙本書、唱片、錄音帶或光碟等並無不同。出版社自然也可以就內建型電子書的出版發行,限定其授權地區。例如可限定授權地區為中華民國管轄地區(臺澎金馬),或者限定授權地區為中國大陸地區(可以包含、或不包含港、澳),當然也可以授予全世界所有地區的出版發行權。

 
如果電子書並非上述內建型,而是從網路書店等平台購買下載的電子書,由於是透過網際網路發行及傳輸的,而網際網路本質上就是全球可達而無遠弗屆,原本沒有所謂的(物理空間上的)發行地區。不過對出版社來說,仍然會有劃分不同地區市場銷售的需要,所以還是可以在合約中限定授權出版發行電子書的地區,且平台僅可把電子書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不可越區銷售。更可要求平台必須採取某些措施以確保電子書只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甚至只能讓該地區內的消費者接觸、訂購。較常見的措施例如:
(1)消費者訂購或加入會員時,要求其填寫所在地址、電話,平台據以過濾掉不在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此一措施有賴消費者正確填寫地址、電話,萬一查出消費者填寫虛偽的地址、電話,通常平台可依會員條款或訂購前的聲明條款停止其接受服務的權利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2)從消費者的IP位址判別該消費者(之主機)是否在授權地區內,對於不在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可以拒絕其訂購。不過IP可以透過某些手法加以隱藏,例如透過設定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

 

雖然平台取採上述措施或其他措施未必能百分之百防止授權地區外的消費者接觸、訂購電子書,再嚴密的措施也可能有漏洞。但只要平台確實執行,在大部分正常情況是有效的。因此出版社還是最好在合約中明文規定平台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確保電子書只銷售給授權地區內的消費者。如此一旦日後平台被查獲把電子書賣給授權地區外的消費者,出版社比較容易追究平台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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