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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March 4, 2013 台灣對中國大陸電子書授權的幾個困境

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20:36:48
 

早在三十年前,就聽美國康乃爾大學一位教授說過,美國一直認為中 國大陸市場很大,所以計劃到中國大陸投資的人,大排長龍,但是一直沒有發現有人賺錢。三十年後的今天,中國大陸市場也很大,也許有一些台商在中國大陸賺了 錢,但是在數位出版這一塊,台灣電子書在大陸授權或經營,還是很辛苦。

 

這辛苦可能來自幾方面:

一、台灣出版社多小本經營、個別電子書數量不多:台灣人口二千三 百萬,每年紙本書出書量可能三、四萬冊,但是出版社多達數千家,相對的每家出書量少,尤其是電子書,每家出版社能夠一次授權大陸幾百本書的,算是不少了。 這相對中國大陸而言,不是大生意,談判往往居於弱勢,不夠受重視。因此台灣出版社紙本書可以百花爭鳴,但是電子書的授權,應可以想辦法整合。就像紙本書的 發行,可以幾十家出版社,共同委託一家發行商發書一樣。當然,這家整合電子書者,或許不是出版社本身,更為合適,就如同金石堂、誠品本身不經營出版,更能 做得大一樣。

 

二、中國大陸對電子書的控制:中國大陸針對像旺旺、統一、康師父 的食品,不像報紙、期刊、書籍一樣,為了政權穩定需要而加以控制,但是書籍、期刊、報紙卻不同。台灣的紙本書、電子書在中國大陸授權、販賣,往往要經過一 定的審批、發書號等行政程序。沒有經過這些程序,無法合法販售電子書。在這樣的層層控制下,台灣電子書很難在中國大陸依一般商業手段就可以展露手腳。台灣 電子書在中國大陸想要大規模經營,還需要有非商業因素的考慮。

 

三、盜版猖獗:在台灣擅自在網路公開傳輸一本電子書,法院就可以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罰金。在中國大陸依201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欲有刑事責任,必須限於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非營利的網站,絕對不會構成刑責。而所謂以營利為目的,包含: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2、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3、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上述情形,尚必須証明下列情形,才有刑責:

1)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500張(份)以上的;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500張(份)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依據大陸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刑法第217條所定之「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 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以上的;

(3) 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

(4) 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1000人以上的;

(5) 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項至第()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6) 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如實施上述規定之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上述第(1)項至第(5)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則屬於刑法第217條所定之「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我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委託,研究「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及 判決」,發現中國大陸真正立案進入刑事訴訟的案子非常少,也就是中國大陸的盜版刑事責任的門檻過高,因而大部分侵害案子都打民事訴訟。一般台灣比較有名的 小說,在中國大陸至少都有十個網站可以找得到。所以曾經有台灣的言情小說出版社到大陸去授權電子書,合約規定只能開放十分之一試閱,大陸平台有時卻開放全 部試閱,台灣出版社抗議,大陸平台卻說,因為網路盜版太嚴重,如果只開放10%,根本沒有人看,無法競爭。

 

在中國大陸打民事訴訟律師費比台灣便宜,台灣人民到大陸打官司,被視為涉外,大陸律師收費,比台灣律師在台灣收費還高。台灣就有作家到大陸訴訟,所得損害賠償為人民幣6萬元,結果律師費為美金6萬元。

 

有關台灣電子書在大陸被侵害的問題,台灣應有一定的處理對策,否 則對台灣的電子書產業很不利。演變成台灣電子書的授權,多在大陸圖書館或手機這一塊。然而這一塊也有這一塊的困難點。事實上目前福建省就有一家資訊公司將 台灣的所有公報、政府研究報告、學校的博碩土論文全面盜版,賣到大陸各學校,我曾經代理權利人發函給福建省新聞出版局,結果迄今沒有回音。這樣大的盜版案 子,我們必須透過政府的兩岸著作權協議的談判去解決。

 

(此為2013131本人在國際會議中心書展會場的電子書兩岸授權問題交流會上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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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該怎麼授權?書展第二天下午,城邦於台北國際書展紅沙龍會場舉辦第一場電子書兩岸授權交流分享會,特別邀請到著作權專家蕭雄淋律師、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陳慶文秘書長、遠流出版王逸麟總監為我們分享目前電子書在團體採購與大陸市場銷售的方式以及所遇到的問題。另外也感謝台北市出版公會、台北市雜誌公會和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的鼎力協助,現場座無虛席,出版同業對於電子書授權問題非常關切,在團體市場因為交易規則各家不一,因此最常發生的問題是,出版社不了解電子書的授權範圍,以至於出版社可能面臨侵犯作者權利的危機。

現場人山人海  

台北書展紅沙龍活動現場。

 

王逸麟總監以自身經驗分享電子書授權所遇到的問題,他表示現今圖書館多以公播版(至少3個copy)概念買斷電子書,但這樣買斷的形式是否符合目前出版社與作者的合約規範?而有些學校是採用網段控管借閱範圍,而非僅限於圖書館,因此這些散布範圍都是出版社應該要注意的。另外由於市場競爭,部分平台商有提供採購商免費試閱服務,但卻沒有訂定試閱範圍,導致出版社權益受損。

發行協進會陳慶文秘書長則是認為數位出版市場還在發展形塑當中,因此出版社對於是否有取得作者電子書版權、取得的授權範圍、與通路的合作關係是否有符合原本談定的銷售範圍與作者的授權範圍都還有所疑慮。平台商的好處是幫助出版社解決掉很多電子書技術、行銷、業務、客服等等問題,但就他所接觸到的經驗是,出版社仍多以紙本書發行的概念來看待電子書市場。在數位授權上,若合約上未推定範圍則視為未授權,因此若要與平台商進行電子書銷售合作,一定要先清楚自己所能掌握的授權範圍,是重製、改作、還是公開傳輸權。陳秘書長亦認為試閱是行銷的手段,但應該是產品的一部分而非是主要產品,因此若是試閱必須有範圍。最後,合約終止後,出版社對平台商的備份檔案保存也必須有所要求。

陳慶文秘書長  

發行協進會陳慶文秘書長(左二)分享目前出版社面對電子書銷售最常遇到的問題。

 

前進大陸數位出版市場是否有利可圖?蕭律師的觀察認為,由於台灣出版業者大多屬於中小企業,授權到大陸平台因為量不夠多,會產生談判上的弱勢,因此若有授權集體談判的經紀公司來協助,可能會比較有幫助。再來大陸的法令在出版上相較於其他產業更為嚴格,授權到大陸的紙本或電子書都有書號和法令的限制。當然,盜版問題亦讓出版社產生卻步,按照目前大陸的著作權規定,網路平台一定要有盈利且達到三萬人民幣的獲利或是五萬人民幣的營業額才有刑事行為,且賠償金額有限,這樣的高門檻對於著作權利人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電子書銷售大陸,必須有配套措施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助。

與會貴賓  

與會貴賓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蕭雄淋律師(左一)、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陳慶文秘書長(左二)、遠流出版王逸麟總監(右二)以及主持人城邦出版集團祝本堯資深經理(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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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分享交流會後,書展最後一天我們邀請到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蕭雄淋律師以及城邦出版集團邱大山法務經理為我們整理出電子書授權平台所遇到的問題以及注意事項。

2/4活動現場  

2/4電子書兩岸授權問題座談會台北場@世貿一館二樓會議室

首先由邱大山經理分享城邦的電子書在授權時所關心的部分,以及他對B2C、B2B模式的觀察,他認為在B2B市 場,買方是依採購數量與預算來結算版稅,但因為電子書的數位特性,採購數量應該注意的不只是本數,還有使用人數與區域。而且數量的定義是否符合當初出版社 與作者的數位授權合約,都是必須考慮的。另外有些合約上面會以「試閱」作為行銷的一部分,邱經理認為就授權方立場,試閱意味沒有收入。因此,應受限制的不 是試閱期間,而是「試閱篇幅」

 

蕭雄淋律師則從經手的數位授權合約中整理出出版社在與大陸平台商合作時較有疑問的幾個地方作說明,例如專屬/非專屬授權與獨家/非獨家的定義就有所不同。另外由於數位出版技術日新月異,且授權地區若為大陸地區,較難以徵信,建議出版社授權期間不要拉得太長,並採保証營收制或年付制,有必要時可善用終止條款。

蕭律師分享與回覆同業問題  

蕭雄淋律師分享與回覆同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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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的台中場座談會,於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舉辦,中南部的出版社出席十分踴躍,此外也有來自圖書館與學校的代表,在座談會上也提出了許多疑問,例如大陸電子書盜版問題、圖書館的合理使用等。

蕭律師回覆出版同業提問  

 蕭律師回覆出版同業提問

 

邱大山經理提到了目前圖書館授權的模式,包含線上閱讀與離線閱讀,衍生出的計價模式就有同時上線人數與離線下載數、以及類似租書概念的限時閱讀形式。這樣的模式,是否符合出版社與作者原本以「本」為單位的授權合約?出版社與作者是否能夠理解?因為圖書館的電子書借閱模式和紙本不同,這部分就要和作者溝通清楚。必須確認作者同意這樣的銷售模式才可以銷售到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樓台中場座談會現場:邱大山經理分享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樓台中場座談會現場:邱大山經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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