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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電子書團體授權(B To B)有哪些模式?授權範圍須注意什麼?所謂「吃到飽」的授權應該注意什麼?電子書賣出一次,最多容許多少載具觀看是較為合理的?

A

「電子書團體市場」(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的所謂「團體」通常係指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基金會、公民營團體、非營利組織等非個人與家庭之單位。B2B就是指把電子書銷售、授權給這些團體,再由團體在其所建置之平台上,將電子書透過內部網路及終端機免費提供予該團體之成員(指團體內部之教職員或圖書館之館內讀者)閱讀,或者透過外部網路傳輸給團體之成員(指圖書館之館外讀者)依約限期借閱。B2B並不直接對終端消費者個人銷售,而是以團體為銷售授權對象,再由團體提供給其可控管之內部成員閱讀。相反地,「電子書個人市場」(Business To Customer,簡稱B2C)則是把電子書直接銷售、授權給實際使用電子書的終端消費者個人(End-User),不透過任何團體。

 

B2B由於是把電子書銷售給團體,再由團體提供給其成員使用,故常採用所謂的「吃到飽」模式,也就是團體只需支付一次代價就可以向其成員提供電子書之閱讀,而不論團體成員實際上有多少人使用、每個成員使用了多少種或多少次、每一部電子書被使用了多少次,團體都不必支付額外代價。所以「吃到飽」模式類似一種「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se)。理論上,即使是前述「吃到飽」模式,B2B授權仍可以約定或長或短的授權期間,例如一年或三年之授權期間。但實務上B2B授權多數是不限期間的授權,也就是授權永久閱讀使用,尤其像學校、圖書館、研究機構、政府機關這些B2B的最主要客戶,幾乎都會要求「買斷」,也就是永久授權。

 

B2B雖然多採「吃到飽」的概括授權模式,但由於出版社只能收取一次的固定代價(此點另參見Q7.),倘若容許團體內部可以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電子書,無異以有限代價換取完全不受限的使用權,並不符合公平。況且,採購之團體成員可能隨後會增加擴大,而與權利人依銷售當時依其成員規模而評估之銷售價格(授權費用)不相當。再者,倘若團體成員在團體內部就可以不受限地使用電子書,成員就不會有動機去購買B2C的電子書,將導致瘦了B2C市場,對出版社恐怕是得不償失。因此,B2B「吃到飽」授權模式還是可以視情形設有某些限制,較常見的限制有:

(1)同時上線閱讀人數之限制:例如在任何時點,同時閱讀或下載同一電子書的成員人數以多少人為上限。

(2)特定期間內點閱/下載總次數之限制:例如一年內閱讀或下載之成員總人次以多少人次為上限

(3)團體內部終端機數量之限制:例如在團體成員可透過團體內部設置的公有終端機進行閱讀或下載,此等終端機以幾台為上限。

 

以上限制可以單採其一,也可以並採。此外,近來也出現一種新模式稱為「需求驅動」(Demand-Driven Acquisition,簡稱DDA)或「顧客驅動」(Patron-Driven Acquisition,簡稱PDA),係指電子書先上線提供例如大學圖書館之老師與學生試閱,如果單本試閱達到一定時間或者點閱人數達到一定人數,才開啟該單本或一定期間之授權並計價。若採此模式,出版社先提供電子書並且已上線,但能否收到價款卻不確定,對出版社當然較為不利。

 

B2B是授權團體在其平台提供電子書給內部成員閱讀,授權範圍除了載明授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也可就以下各點加以考量,而為明確的界定或限制:

(1)是否限於僅在團體內部網路傳輸給成員?或者包括透過外部網際網路傳輸給 團體場所外之成員(例如圖書館傳輸給館外註冊讀者)?

(2)團體成員除線上閱讀,是否還能下載離線閱讀?接受閱讀之載具是否限制?

(3)團體可否於內部設置公有終端機供其成員閱讀或下載?此等終端機有無數量之限制?

(4)同時上線人數有無限制?

(5)特定期間內點閱/下載總次數有無限制?

(6)能否發行其他版本,例如語音版本、其他語言版本?

(7)能否作何種程度之加值利用?

 

有關授權團體內部設置公有終端機供其成員使用電子書之情形,此等終端機之合理數量為何?此與銷售價格及授權條件有關。此等終端機固然是為了方便團體成員在團體內部場所使用電子書,但如果未限制團體成員必須在團體內部場所使用電子書,而是可在團體場所之外透過個人電腦連線使用,則重點應在於同時上線人數有無限制(此點亦請參照Q7.)。因為如果設定了同時上線人數的上限,可使用之終端機數量就沒有太大的影響。

 

另外,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在專屬授權,著作權人不可將已授予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著作權人自己也不可以行使該權利。在非專屬授權,著作權人可以將已授予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行使該權利。電子書對於採購團體的B2B授權,只是授權某團體提供給其成員閱讀,基本上對於團體沒有專屬授權的必要,實務上也沒有對採購之團體採用專屬授權的案例。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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