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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 02 Tue 2013 16:37
  • 前言

隨著數位環境的逐漸成熟,愈來愈多讀者開始購買並享受電子書帶來的便利。但是數位平台銷售模式多變,不管是B2C的單一帳號授權、或是B2B的團體與機構授權轉授權等機制,出版業者該怎麼看懂、理解這些授權契約的「眉角」,以確認自己與作者、銷售平台之間的數位授權範圍,保護自己的權利?

有鑑於此,城邦文化今年在書展期間邀請目前已經投入電子書銷售的出版業者和著作權專家進行對話,並製作本站統整出版業界對於數位授權議題的需求,希望本站可以成為出版業者關於電子書合作契約的知識與交流園地!

主辦單位: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數位出版聯盟

指導單位:文化部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公會、台北市雜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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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內容業者嗎?您最常遇到的電子書授權問題是哪些呢?

我們都將為您整理,並由駐站律師為您解答!

您有什麼電子書授權的問題嗎?問問題抽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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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授權契約就該這樣簽「問問題抽大獎」活動,已於102年5月3日下午抽出幸運獲獎者,得獎名單如下:

獎品:Apple iPad Mini 16G wifi版 乙台

得獎者:翁O霖

獎品:Toshiba 2T 行動硬碟 乙台

得獎者:賴O茵、劉O珍、蘇O雄、劉O廷、尤O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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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報提供手冊使用者參考,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做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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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電子書授權大陸平台時,在簽訂合約上要特別注意什麼?大陸的電子書終端售價和台灣差距頗大,若要在大陸市場銷售電子書,價格是可以由出版社自定還是必須由通路訂定?合約上應該怎麼標明以保障出版社權益?

A

電子書授權大陸平台時,除須在合約中訂明授權範圍外,宜注意以下各點:

(一)審批問題:

中國大陸對於出版管制嚴格,特別是對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紙本及電子出版品,通常需依法辦理合同登記、申請書號、申請許可或審批等,程序極為耗時繁複,因此合約有必要就審批問題加以規範。因為行政部門的審批是合法出版的必要前提,萬一審批未過就無法合法出版,為避免簽約後遲遲無法上架銷售,建議明定若簽約後無法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審批,則合約自動解除或者雙方都可解除合約;至於已支付的預付金是否應予退還,也可以事先約定,而已交付的出版材料則理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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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大陸著作權法和台灣著作權法有哪些差異,在電子書授權大陸時需要特別注意?

A

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係於1990年首次制定(1991年6月1日施行),其後為了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符合WTO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國際公約,而於2001年10月作了大幅修正。其後,2010年2月再做一次小幅修訂(註:目前中國大陸之第三次修法草案研擬工作也正在進行中)。因此,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利之各種保護規定,已甚為接近國際公約標準。如以授權製作銷售內建離線型之電子書、以及授權在網路平台銷售電子書,這兩種情形可能牽涉到的著作財產權而言。在台灣著作權法中,前者主要是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後者則是「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如果在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前述所涉及的著作財產權也都有提供保護,只是前者稱為「複製權」及「發行權」,後者則為「複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兩岸的著作權法制度及相關規定,當然存有不少差異。但由於兩岸均為WTO會員國,都要遵守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範,因此基本上依國際公約應賦予保護的著作權權利,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也都有提供保護。甚至在提供保護上,中國大陸除了一般循司法程序保護的「民事或刑事訴訟」途徑外,還有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依職權或投訴/舉報而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之「行政保護」特有制度,可供台灣出版社藉此主張保護。但中國大陸就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則較為嚴格,成立門檻較高,此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出版社在大陸地區取締盜版。在此茲將中國大陸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簡要說明如下:

(一)大陸地區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責任。民事責任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賠償責任依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請求賠償,賠償數額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無法確定,依法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但實際案件中,除非大規模侵害或者涉及大量電腦軟體之案件,否則一般民事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普遍都不高。而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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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若發現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出版社如何主張權利和取締侵權?若大陸平台上的內容被侵權,要怎麼辦?

A

出版社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若出版社自己發現、或者經平台告知平台上的電子書內容被他人侵權,首先要確定誰有追究的權利?如果出版社授予平台的是電子書的專屬授權,侵權人也是以電子檔方式侵權(例如在別的網站上張貼),依著作權法和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多數判決見解,認為只有平台有權追究。如果出版社授予平台的是電子書的專屬授權,但侵權人是以非電子檔方式侵權(例如盜印成紙本書),由於不是平台被授予的權利被侵害,只有出版社有權追究。如果出版社授予平台的是電子書的非專屬授權,那麼不管侵權人是否以電子檔方式侵權,都只有出版社有權追究。

如果出版社有權追究,首先要做的就是蒐證。電子書的侵權,由於電子檔和網站系統很容易修改,網路上的侵權,侵害人隨時可以移除網頁或修改網頁,即使出版社有下載侵權的網頁,侵害人也可能否認權利人所下載的網頁之真正。因此,要證明侵害人在網路上盜用電子書的侵權事實,大致有以下幾個方法:

(1)出版社除自己下載侵權網頁外,也可請一、兩位友人或讀者亦上網觀看並協助下載該侵權網頁存證(實際上,出版社往往係因為讀者的檢舉而得知網站上之侵權)。以便未來如果侵害人否認出版社下載的該侵權網頁,出版社還有前述友人可以作為證人,可提供人證物證證明在某時間之某網址上確實存在該侵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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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讀者先前下載到電腦或手機的內容必須刪除嗎?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銷售發行電子書,平台把電子書的電子檔建置在銷售平台的伺服器上向訂購之消費者公開傳輸,供消費者閱讀及下載。而網路平台銷售電子書給消費者,最常見的授權使用模式有:(一)租用模式(即下載後只能在一定期間內閱讀,即限時閱讀,類似「借書」的概念);(二)買斷模式:下載後不限期間均可閱讀,即不限時閱讀,類似「購書」的概念。然而,由於電子書是無形的電子檔,消費者所取得的只是由電子檔所表彰的電子書的「使用權」,出版社和平台並沒有移轉有形之物的所有權給消費者。因此所謂電子書的「買斷」,精確地說是指消費者取得可閱讀電子書的「永久使用權」或「不限期間使用權」。

消費者從平台下載電子書的電子檔,該電子檔是在消費者自己的下載機具(例如電腦、手機)產出的電磁紀錄。如果當初購買電子書之下載是採「買斷」模式,表示平台授權消費者永久使用該電子檔,那麼消費者以該電子檔電磁記錄所有人的地位,保有該電子檔應無問題。即使出版社授權平台的期間屆滿或終止,消費者單純保存該電子檔,而不複製、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涉及侵害行為的話(亦即消費者不可以把下載的電子檔複製後出售或贈送或傳輸給他人,請參照Q4),並不會侵害出版社的著作權,因此消費者並不須從下載機具中刪除該電子檔。然而,如果當初購買電子書之下載是採「租用」模式,授權期間屆滿後,消費者繼續使用該電子檔是超過授權範圍的,可能構成侵權,理論上消費者應該從下載機具中刪除該電子檔。不過此種模式平台都會透過特定閱讀軟體或者在傳輸的電子檔中嵌入定時刪除的設定,使之閱讀期間屆滿就無法再閱讀。而在採前述「買斷」模式下,有些合約會明定消費者所下載的電子檔在授權期滿後不須刪除,可以依原銷售條件繼續閱讀。畢竟維護讀者當初訂購權益是重要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出版社和平台間對此問題日後發生歧見或爭執。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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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內容授權之平台如果停止經營,消費者無法再購買內容,或者先前購買的內容無法再連線閱讀,應該由誰向消費者負責?此問題如何在契約上規定?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銷售發行電子書,平台是以自己的名義將電子書銷售給消費者,而不是代理出版社銷售。電子書的銷售是平台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關係,銷售合約是由平台和消費者雙方簽訂的,平台是出賣人,把電子書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是買受人,向平台支付訂購電子書的費用。

出版社的角色是平台銷售電子書的權利來源,只是提供著作並向平台收取權利金,出版社本身不是銷售合約的當事人。因此,如果平台停止經營而導致消費者無法按照原訂購的條件使用電子書,這是平台對消費者構成違約,依法應該由平台自己負起違約的法律責任。出版社不是銷售合約的當事人,沒有負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只要依據出版社和平台的合約,是平台自己在發行及銷售電子書,出版社僅是上游授權人的角色,那麼平台停止經營應由平台自行負責,此乃法律解釋的當然結果。

如果是另一種情形,出版社向平台租用網路銷售平台及儲存空間,可能也租用平台的系統,由出版社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電子書,平台只是提供一個虛擬空間攤位,讓出版社自己接訂單、開發票、收取消費者支付的費用,那麼銷售合約可能就是存在於出版社和消費者之間,出版社才是出賣人。此種情形,如果平台停止經營,導致消費者無法按照原訂購的條件使用電子書,這可能就是出版社對消費者構成違約,應由出版社負起違約的法律責任。只是出版社之所以違約,乃因為平台停止經營所致,則此時出版社可以就其所受損害(包括出版社支付消費者的賠償金)依出版社及平台間之契約,回頭向平台求償。不過,在這種情形,出版社和平台之間沒有授權發行電子書的關係,只有租用平台及系統(可能也租用平台提供的收費金流機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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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電子書授權平台的期間到期後,出版社可以要求平台把電子書下架嗎?平台可以永久保有電子書的copy嗎?

A

出版社授權平台透過網路銷售電子書,會授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平台可能把電子書的電子檔建置儲存在其硬碟資料庫,或儲存在與網路連接之平台伺服器,而在網路銷售平台(俗稱網路書店)上隨時可經由消費者之點閱訂購 而向其公開傳輸以提供線上或下載閱讀。一旦電子書授權發行的期間屆滿或者因故終止,平台不得再對外銷售,也無權再重製或公開傳輸電子書的電子檔。因此,平 台不可以讓電子檔處於可讓消費者訂購或閱讀下載之狀態,當然必須將電子書從網路書店平台下架,也不可以再有新的重製電子檔的行為。

至於平 台如果不再對外公開銷售電子書,是否應該把電子檔從其資料庫(非對外之網路公開銷售平台)中徹底移除,原則上最好由合約約定清楚。因為,理論上,該電子檔 如果是平台自行轉製的,其當初係依約重製並儲存於其資料庫。在合約到期後,如果平台只是未刪除檔案,也沒有就該電子檔有新的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應不會對 原著之著作權構成侵害。然而,目前平台一方面為了提升服務,一方面也為了解決消費者端手機等載具儲存空間不足問題,對消費者之銷售及提供閱讀模式,有不少 係採用配合軟體之雲端書櫃方式,消費者購買電子書後,日後如欲閱讀,在某種程度上都需要再藉由網路連線進行線上或下載方式之閱讀。如此,對於合約到期前之 已購買消費者而言,平台為提供售後服務不免仍會需要保有原電子書電子檔並照原銷售條件傳輸給消費者閱讀。因此,如有此種為進行必要之售後服務情形,仍建議 在合約中約定清楚,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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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平台常推出不同的行銷方案,如果沒有預先通知出版社,可能造成出版社權益受損,出版社該如何防範此事?

A

電子書平台為了促銷電子書,有可能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書,而未告知出版社,這種種行銷是否會侵害出版社的權益,要分不同情形來看:

(1)如果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的合約中只有籠統地規定平台可以銷售電子書,或者僅簡單約定將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授權給平台行使,而未就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加以約定,那麼平台以各種方式行銷電子書,只要沒有超越「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的範圍,解釋上很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此時平台可能認為並不須將其行銷方案告知出版社。

(2)如果合約中有對於電子書的銷售模式或促銷條件等細節加以明確約定,例如限定採每次下載收費的銷售模式,明定不可免費提供電子書、不可提供超出一定比例之試閱內容等等,則那麼平台行銷電子書的方式只要超越上述約定或者違反上述限制,即可能構成侵權及違約。當然如果平台未經授權即擅自改變電子書的內容,或者擅自翻成外文或錄製語音版,當然更是涉及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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