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翻譯書也可以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嗎?需要取得原文著作權人同意嗎?

A

翻譯書是從另一種語言的原著作翻譯而成來,而翻譯屬於一種「改作」(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改作也是一種創作行為,所以翻譯著作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享有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著作權,且對原著作著作權之保護不生影響。因此,如欲利用衍生著作,除了須取得衍生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外,還須取得原著作之著作權人授權。例如英文小說譯成中文,中文翻譯小說是英文原著小說的衍生著作,中譯小說享有一個獨立的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保護。但任何人想出版中譯小說,必須同時取得中譯小說著作權人的出版授權以及英文原著小說著作權人的出版授權,也就是需要取得雙重授權。

 

出版社能不能把翻譯書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首先得看出版社是否擁有翻譯書(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如果翻譯書是出版社出資聘請社外譯者翻譯的,並且出版社有和譯者約定由出版社取得翻譯書的著作財產權(即俗稱買斷),或者翻譯書是出版社內部員工在職務範圍內所翻譯的,在這兩種情形出版社都擁有翻譯書的著作財產權,當然可以將其翻譯書授權平台發行電子書,但此時合約中必須載明授權標的僅有該翻譯書之衍生著作,不及於原著,亦即原著應由平台自行負責取得授權。但原著權利人和出版社當初簽訂的授權翻譯合約中如有約定,出版社欲將翻譯書對外授權時必須事先取得原著權利人同意,那麼出版社就必須先取得原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把翻譯書對外授權,否則可能對原著權利人構成違約。

 

至於從事銷售電子書之平台是實際重製及公開傳輸翻譯書之人,如前所述,如果平台想發行翻譯書的電子書,須取得雙重授權,亦即如只有取得翻譯書著作權人的授權仍不夠,尚須同時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侵害原著之著作權。

 

 

以上問題由蕭雄淋律師、幸秋妙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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